太平洋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拓展新冠肺炎责任的公告
尊敬的客户:
为了更好的支持全社会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践行专业健康险公司社会责任和使命,太平洋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即日起发布公告,针对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扩展承担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引起的身故及残疾责任,具体如下:
一、 在您的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并因此导致被保险人身故,适用于团体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
二、 在您的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并因此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体伤残,适用于团体意外残疾保险金责任。
经医院确诊被保险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导致的身故保险金、残疾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身故或残疾保险金保额与20万元的较小者。
本公告适用于持有承担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且保险生效期为2022年12月31日之前的有效保单客户。对于本公告之内容,我司不再另行出具批单。其余未尽事宜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执行。
特别说明:
一、 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指世界卫生组织(WHO)命名为“2019新型冠状病毒”(简称:2019-nCoV),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需由国家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医疗救治定点医院、国家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的医院或者国家正式卫生检疫机构确诊。
二、 如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之前已被确诊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将不纳入本次保险责任扩展的赔付范围。
如您对本公告保险责任拓展持不同意见或者其他任何疑问,可拨打我司客户服务热线10108686咨询。
太平洋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