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学生幼儿重大疾病保险(2020版)》等7款保险产品延长保险责任扩展的公告 返回列表页>>

尊敬的客户:

面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高度重视,积极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发挥保险保障作用。为了更好地应对疫情发展,本公司对已扩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责任的《附加学生幼儿重大疾病保险(2020版)》等7款保险产品,在保费不变的情况下延长扩展责任有效期至2023年3月31日,具体方案如下:


一、保险责任扩展说明

1.本公司对《附加学生幼儿重大疾病保险(2020版)》、《附加学生儿童特定疾病保险A款(2020版)》、《附加学生儿童特定疾病保险B款(2020版)》、《附加学生幼儿重大疾病保险(2021 版)》4款短期疾病保险产品扩展保险责任。在原有保险责任不变的基础上,如被保险人在本公告适用的保险产品合同生效日后,经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且临床分型为重型或危重型,本公司按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的100%给付保险金。单一保单因上述扩展责任给付金额以1万元为限。

2.本公司对《学平保重大疾病保险(H2021)》产品扩展保险责任。在原有保险责任不变的基础上,如被保险人在本公告适用的保险产品合同生效日后,经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且临床分型为重型或危重型,本公司按保险合同重大疾病确诊保险金额的100%给付保险金。单一保单因上述扩展责任给付金额以1万元为限。

3.本公司对《太保附加学生儿童特定疾病保险A款(2021版)》、《太保附加学生儿童特定疾病保险B款(2021版)》2款短期疾病保险产品扩展保险责任。在原有保险责任不变的基础上,如被保险人在本公告适用的保险产品合同生效日后,经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且临床分型为重型或危重型,本公司按保险合同特定疾病保险金额的100%给付保险金。单一保单因上述扩展责任给付金额以1万元为限。


二、保险责任扩展有效期

至2023年3月31日,出险时持有以上7款保险产品有效保单的被保险人可享受该项保险责任扩展权益。


三、特别说明

在本公告适用的保险产品合同生效日之前,被保险人存在以下情形的,本公司不承担该项扩展责任:

(1)被保险人已经医院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新型冠状病毒无症状感染者;

(2)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尚在医学隔离或医学观察中。


四、释义

1.新型冠状病毒:指世界卫生组织(WHO)命名的“2019新型冠状病毒”(简称:2019-nCoV)。

2.医院:指国家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具备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资质的各级医疗救治定点医院。

3.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及新型冠状病毒无症状感染者:根据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71号《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的通知》(如有更新,以最新版本为准)的监测定义执行。

4.临床分型:根据国卫办医函﹝2022﹞71号《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的通知》(如有更新,以最新版本为准)确定的临床分型,其中,

重型:

成人符合下列任何一条:①出现气促,RR≥30次/分;②静息状态下,吸空气时指氧饱和度≤93%;③动脉血氧分压(PaO2)/吸氧浓度(FiO2)≤300mmHg(1mmHg=0.133kPa),高海拔(海拔超过1000米)地区应根据以下公式对PaO2/FiO2进行校正:PaO2/FiO2×[760/大气压(mmHg)];④临床症状进行性加重,肺部影像学显示24~48小时内病灶明显进展>50%者。

儿童符合下列任何一条:①持续高热超过3天;②出现气促(<2月龄,RR≥60次/分;2~12月龄,RR≥50次/分;1~5岁,RR≥40次/分;>5岁,RR≥30次/分),除外发热和哭闹的影响;③静息状态下,吸空气时指氧饱和度≤93%;④辅助呼吸(鼻翼扇动、三凹征);⑤出现嗜睡、惊厥;⑥拒食或喂养困难,有脱水征。

危重型: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①出现呼吸衰竭,且需要机械通气;②出现休克;③合并其他器官功能衰竭需ICU监护治疗。


如您有任何疑问,可以联系您的服务人员,或者拨打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500,也可登录太平洋寿险官微、太平洋保险APP在线咨询智能客服。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