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99)》延长保险责任扩展的公告 返回列表页>>
尊敬的客户:
自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发生以来,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度重视,迅速应对,积极发挥保险保障作用。为了更好应对疫情发展,您所购买的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99)》在原保险责任的基础上,将保险责任扩展至因感染新冠状病毒引起的身故及残疾,扩展责任如下:
1. 本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并因此导致被保险人身故,适用身故保险金责任。
2. 本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并因此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体伤残,适用残疾保险金责任。
本公告将覆盖出险时持有《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99)》有效保单的所有客户,适用于出险日期从2021年7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的理赔案件处理。为与更多的客户共抗疫情,同守家园,该产品经医院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导致的身故、残疾保险金给付金额不超过您购买的保险保额与20万元的较小者。
未成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扣除其在本公司及其他保险公司已经参保的身故保险金额后的差额部分(不包含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及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死亡保险金额)。
特别说明:
在本公告适用的保险产品合同生效日之前,被保险人存在以下情形的,本公司不承担该项扩展责任:
(1)被保险人已经医院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新型冠状病毒无症状感染者;
(2)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尚在医学隔离或医学观察中。
本公告涉及的释义如下:
(1)新型冠状病毒:指世界卫生组织(WHO)命名的“2019新型冠状病毒”(简称:2019-nCoV)。
(2)医院:指国家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具备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资质的各级医疗救治定点医院。
(3)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及新型冠状病毒无症状感染者:根据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1﹞51号《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八版)》(如有更新,以最新版本为准)的监测定义执行。
如您有任何疑问,可以联系您的服务人员,或者拨打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500,也可登录太平洋寿险官微、太平洋保险APP在线咨询智能客服。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6月30日